发布时间:2022-01-04 09:16:00 来源:宝坻区纪委监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宝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监督、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三条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在干部监督工作中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巡察机构负责人、街镇纪(工)委监察组负责人在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三)督促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巡察机构负责人、街镇纪(工)委监察组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日常监督;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举报、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纪检监察干部对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六)对受到诬告、错告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诬告者属于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根据管理权限批转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其他人员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本区纪检监察干部被问责处理的情况;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对象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
(二)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干部;
(三)街镇纪检监察干部;
(四)区委巡察机构干部;
(五)未在纪检监察机关任职的区纪委委员。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履行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受理信访举报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1.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信访举报件;
2.擅自摘抄、复制信访件内容,扩大报送、知情范围,跑风漏气和泄密;
3.不如实摘要信访内容,不按期将信访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4.与来访群众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 在审查调查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3.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
4.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5.违反规定处置扣押、没收财物;
6.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违纪财物,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违纪现金;
7.违反审查有关规定,对被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采取违法手段,在审查期间因工作疏忽酿成严重后果;
8.利用办案之机篡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散失、损毁案件材料;
9.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
10.其他违反审查调查的行为。
(三) 在定性量纪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落实二人以上案件审理制度,形成的审理报告不经集体讨论;
2.擅自运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情节;
3.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及时督促执行;
4.不按规定受理申诉复查案件,不按客观事实定性量纪,不按处分时的政策依据进行复查,不按要求纠正错案;
5.其他违反案件定性量纪规定的行为。
(四) 在监督检查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1.监督检查时隐瞒问题、回避矛盾、不如实反映情况;
2.专项治理、检查中故意漏项,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
3.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4.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发现案件线索不登记移送、不调查;
5.其他违反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的行为。
(五) 在保密纪律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保密规定,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纪律审查情况;
2.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传递消息,泄露办案情况;
3.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5.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6.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7.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8.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八条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区委、区纪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及时报备,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干部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对其诫勉谈话, 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由分管副书记指定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副书记、常委(监委委员)存在相关问题的,由区纪委书记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备。
第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书面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各派驻机构干部每年要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书面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制度。对重大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涉密的除外)应通过公开栏、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对外公布,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使用及考核等工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外部监督制度。定期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听取党员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教育预防。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规范日常行为。开展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增强纪律观念,严格廉洁自律;
(二)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抽查等形式,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等工作对象进行回访;
(三)风险防控。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执纪监督、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定性量纪、资金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流程,确保权力行使受到制约监督;
(四)约谈警示。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约谈;
(五)受理问题线索。对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谈话、函询、责成说明问题、初核等方式,及时进行了解核实;
(六)严肃查办案件。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一律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建立受理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台账。
第十五条 对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对拟初核和立案的问题线索,按照《天津市纪委监察委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及区纪委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应写出审查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室。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监督对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诚勉谈话;
(二)对情节严重构成严重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坚决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所辖人员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信不办、压案不查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决定处置方式,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