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4 09:25:00 来源:宝坻区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加强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及离津外出报告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病假
(一)严格事假、病假审批程序
1、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请事假、病假1天(含)以上的,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机关组织部按程序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请假期满后及时向组织部销假。
2、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副职请事假、病假4天(含)以上的,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本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机关组织部批准。请假期满后及时向组织部销假。《请假审批表》由组织部留存。
3、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副职请事假、病假3天(含)以下,其他干部请事假、病假1天(含)以上的,填写《请假审批表》,由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请假审批表》原件每月底集中报组织部备案,复印件由本部门留存。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请病假3天(含)以上的,须持有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按程序请假。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三)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
(二)严格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审批程序。
1、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请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机关组织部按程序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2、其他干部请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内设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请假审批表》由组织部留存。
三、离津外出
(一)严格离津报告审批程序
1、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或个人事宜节假日离津外出,填写《离津报告审批表》,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机关组织部按程序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返津后及时告知组织部。正处级领导干部离津,按照区委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工作相关规定,向区委履行请假手续后,向机关组织部报备。
2、其他干部因公务活动或个人事宜节假日离津外出,填写《离津报告审批表》,由本部室、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返津后及时报告。《离津报告审批表》原件每月底集中报组织部备案,复印件由本部门留存。
(二)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程序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因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工作需离津外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返津后及时报告。
四、纪律要求
区纪委监委机关、街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干部请假、离津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本部门干部请假、离津报告批准后,部门负责同志要对请假、离津同志进行纪律及安全、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